的子公司,金某借此赚了差额利息303.63万元。只剩的75万元,回到金某的银行卡中。
然而,到了2019年3月,因国鼎公司资金链脱落,金某并未交还客户资金总计1075万元。2019年4月9日,金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投案次日,金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MBS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金某被执行逮捕。 法院指出,金某身兼银行工作人员,吸取客户资金不进账,数额极大,导致重大损失,其不道德已包含吸取客户资金不进账罪。审理机关指控正式成立。
金某主动投案后需要真实情况供述犯罪事实,具备讯问情节,且强迫无罪认罚,可依法对其贬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罪吸取客户资金不进账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375万元,向被害人贾某退赔人民币100万元,向被害人姜某退赔人民币500万元,向被害人魏某退赔人民币50万元,向被害人许某退赔人民币50万元,总计1075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已查禁的被告人金某名下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所求后按比例退赔被害人,严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金某之后退赔)。
国鼎公司已被立案侦查 受害者群众或约上百人 本案中,资金链脱落的国鼎公司具体情况如何? 天眼坎表明,国鼎公司正式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中一般经营项目为: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及管理;商务信息、经济信息咨询。该公司的“企业简介”表明,该公司是辽宁本土的一家金融服务机构,总部坐落于沈阳市,享有鞍山分公司,长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于2014年10月,在香港登记正式成立香港国鼎财富集团。已运作的多个项目牵涉到地产、矿业、农业、科技、能源、汽车等多个领域。
天眼坎表明,目前国鼎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自然人徐兴旺和屈和平,分别股权70%和30%。该公司唯一的有限公司子公司为北京国鼎金泰投资管理中心(受限合伙),该企业正式成立于2014年2月19日,其中国鼎公司持有人98%的出资份额,并且是该企业的继续执行事务合伙人。
据国鼎公司登记的微信公众号“国鼎金控”概述表明,国鼎集团创立于2009年,经过八年发展早已沦为“具备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四大核心业务融合发展的创新型投资集团。管理资产总计多达10亿元人民币,为千名高净值客户获取过财富管理咨询服务”。 2019年5月24日,“国鼎金控”公布的《致投资者的一封信及良性解散公告》表明,“从这场金融风暴到来,国鼎公司暂停金融业务至今,已将近两个月。
”同时,该公司获取了资产补偿和三年期现金兑付两个计划可供投资者自由选择。 此后,该公众号并未再行公布新的信息。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国鼎公司的动向在一份裁定书中曝光。 该侯某与沈阳鼎荣鑫投资管理中心、国鼎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表明,原告侯某诉称,2016年9月21日,侯某与被告沈阳鼎荣鑫投资管理中心(受限合伙)签定一份取名为投资实乃借贷的投资合约,誓约原告作为股份人出资100万元屋苑沦为受限合伙人,投资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12%,每月付息一次。
侯某诉称,前述合约届满后,双方续约新的合约,新的合约的投资期限变成18个月,年化收益14%,每半年付息一次。同日,侯某与被告国鼎公司签定《权益并购协议书》对上述款项及收益展开借贷。2019年3月21日合约届满,还包括国鼎公司在内的三被告并未按照誓约向原告兑付投资款及收益。
其中被告于某军系由被告国鼎公司实际掌控人,允诺对公司的全部债务分担归还责任。 侯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催促判令三被告保险费原告投资款及收益总计121万元。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指出,侯某所述签定屋苑协议书等事实,因涉嫌经济犯罪,侯某已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报案,警方月底2019年6月25日对国鼎公司不予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沈公和(经)立字〔2019〕2155号)。
裁定书写明,2019年6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开具的“案件来源”写明:“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销售的理财产品有6个月期限年化收益9.8%,12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0.2%,18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2%等有所不同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2019年3月国鼎公司经常出现资金链脱落,暂停兑付。2019年4月开始相继有群众到我大队报案。
我大队已对该案法院调查。目前有数55名投资群众资金损毁,总金额为1,864.4万元。可行性估算受害者群众400余人,资产损毁金额2亿元左右。……”因此,法院确认本案诉争的纠纷因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吸取客户资金不进账罪”涉及背景 经基金君检索法条,现行有效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吸取客户资金不进账罪”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取客户资金不进账,数额极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尤其极大或者导致尤其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罪前款罪的,对单位被判罚金,并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惩处。” 其中,现行刑法关于“吸取客户资金不进账罪”的条款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修正案(六)对该罪名的改动有以下几点:移除了原有条款“以牟利为目的”和“将资金用作非法外汇市场、发放贷款”的规定;减少了“数额极大”的规定,保有了“导致重大损失”的规定。
此外,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首府的刑事案件立案行政处分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三条表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取客户资金不进账,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行政处分:(一)吸取客户资金不进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取客户资金不进账,导致必要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正当理由声明:自媒体综合获取的内容皆源于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刊登请求联系原作者并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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